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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個人自110年起,出售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個人自110年1月1日起出售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等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屬個人基本所得課稅範圍,5月份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免列予計入,惟仍應於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揭露,並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函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公告資料,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該分局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應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倘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則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無法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則按交割日前1年內最近1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所得額。交割日之前1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其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所得額。但稽徵機關查得的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如納稅義務人因故意或過失漏報或短報實際所得額,致短漏稅額,仍應依法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交易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該交易損失及交易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者為限。當年度無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損失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3年內,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損失證明,自交易所得中扣除,其每年度可扣除的金額,以不超過當年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的交易所得為限。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於交割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如於110年1月1日起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務請依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納稅,以免漏報或短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綜合所得稅課 楊慧怡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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