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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同年度不同期間發生之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得否同時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李先生來電詢問:今年1至8月租屋自住,9月貸款購買新屋自住,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同時列報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之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同一課稅年度之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不得同時申報列舉扣除額,但如同一課稅年度不同期間有租屋自住及購屋自住之事實,且皆符合列舉扣除要件,在費用支出期間不重複之前提下,可按其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分別計算扣除限額,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舉李先生之例說明,李先生111年1至8月有租金支出12萬元,申報時租金支出可扣除限額為8萬(每年扣除上限12萬元×8/12個月=8萬元),因實際租金支出超過上限,僅能就8萬元列舉申報;假設李先生9月至12月支付購屋借款利息9萬元,申報時可扣除購屋借款利息限額為10萬元(每年扣除上限30萬元×4/12個月=10萬元),因實際發生之金額未達限額,可就實際發生金額9萬元申報;所以李先生111年度可認列該2項扣除額之金額為房屋租金支出8萬元及購屋借款利息9萬元,兩者加總合計17萬元。

 

該局進一步提醒,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應檢附租賃契約書、付款證明影本、承租地址戶籍登記影本或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應檢附利息單據正本、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物權狀影本。如尚有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金立莉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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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洪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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