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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個人捐款給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與家長會於列報綜合所得稅是否有扣除金額限制

 

陳君來電詢問,個人同時捐款予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與家長會之捐款金額,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是否可全額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第2款規定,個人在申報綜合所得時,可以擇定列舉或標準扣除額申報,列舉扣除額項目中,捐贈是民眾經常詢問的問題,因捐贈的對象不同,有不同的扣除額上限規定。例如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金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但對於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則没有金額的限制。

 

該局就前述民眾問題說明,個人捐款給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視為對政府捐贈,其捐贈總額全額均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没有上限。但對依國民教育法第20條之2第2項或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7條規定,所設置公私立學校家長會的捐款,則屬對機構團體之捐贈,可列舉扣除的捐贈金額,則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為1,000,000元,當年度對公立學校捐助獎學金及家長會各捐款250,000元,則捐助學校獎學金部分,可全額扣除250,000元;但對家長會捐贈則只能扣除200,000元(綜合所得總額1,000,000元×20%)。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申報綜合所得稅有疑問時,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詢問。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宋秉珍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00


撰稿人: 曾順農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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