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因投資而持有公司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份,因該股份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之有價證券,個人出售上述股份時,無須課徵證券交易稅,而屬個人財產交易之性質,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該股份之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持有未簽證發行股票之A公司股份5,000股,以每股新臺幣(下同)1,000元,即總價500萬元取得,甲君於109年間以每股3,000元,即總價1,500萬元出售與他人乙君,甲君及乙君於交易時便知A公司並未辦理股票簽證發行,該公司股份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其交易免課徵證券交易稅。然因其股份轉讓交易係屬甲君個人財產交易範疇,甲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卻漏未將前述交易之利得1,000萬元(即股份轉讓價額1,500萬元減除原始取得成本500萬元)列入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經該局查獲後核定補徵稅額約350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約170餘萬元。
該局呼籲,民眾轉讓公司持股,應查明該持股是否屬已依法辦理股票簽證發行之股票,如屬上述案例情形,應依法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之申報,以維個人權益。民眾若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