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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個人購入預售屋持有至取得成屋才出售,其預售屋持有期間不計入成屋持有期間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屋,嗣建案完工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出售成屋,其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房地持有期間,應自完成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並非自訂定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日起算。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1月11日與A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以總價758萬元購買之預售屋,106年初建造完工,於106年3月23日買賣登記取得成屋,嗣於110年9月22日以總價900萬元簽約出售,於110年10月25日將房地移轉登記與買受人,甲君於同年11月5日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列報課稅所得1,012,102元,並以訂定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日起算該房地持有期間合計5年9個月,適用稅率20%,繳納稅額202,420元。

 

國稅局以甲君係於106年3月23日登記取得房地,於110年10月25日移轉登記與買受人,認定其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按適用稅率35%,核定應納稅額354,235元。甲君不服,提起復查,主張該房地於預售時即已取得,應以105年1月11日為取得日。該局復查決定認甲君交易標的為房地所有權,並非預售屋權利,該房地持有期間之計算,依財政部訂定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自房屋、土地取得之日起算至交易之日止,該要點第3點及第4點也明定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取得日之認定,以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是甲君於106年3月23日登記取得該房地,於110年10月25日移轉登記與買受人,其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原核定補徵稅額並無不合,乃予維持。甲君仍然不服提起訴願,亦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預售屋交易係以預售房地契約之權利義務為交易標的,成屋交易則以房地所有權為交易標的,二者交易之標的不同,持有期間不得合併計算。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謝幸珒

電話:(04)23051111轉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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