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的利息支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5目規定,可以列舉扣除,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並以當年度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戶每年不得超過30萬元,而且不可與同條款第6目規定的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重複列報。
該局說明,個人於今(112)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用列舉扣除額,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須同時符合下列4項條件:
(1)登記: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所申報的受扶養親屬所有。
(2)戶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111年課稅年度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
(3)自用:該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4)憑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111年課稅年度利息單據(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查詢扣除額資料,並依所查資料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金額者,可免檢附該繳費單據)。
案況 | 當年實際支付的貸款利息支出(元)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元) | 可列舉之扣除額(元) |
符合4項條件之一般案件 | 200,000 | 20,000 | 180,000 |
2個門牌的房屋打通自住者 | 200,000及150,000 | 20,000 | 180,000 (200,000-20,000) 【僅能選擇其中1屋列報,本案擇高】 |
轉/增貸者 | 200,000 (以原貸款未償還部分計算利息150,000) |
20,000 | 130,000 (150,000-20,000) 【僅得就原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利息列報】 |
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者 | 200,000 | 20,000 | 不得列報扣除 【如確係用於購置自用住宅並能提示證明文件者除外】 |
該局舉出不同案況說明如下:
該局提醒,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須符合適用條件,而且已依規定申報該借款利息扣除額者,記得不可將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重複列報,以免日後遭國稅局核定補稅。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