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政府推動長照政策,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自108年度起每人每年可定額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惟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所得於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如適用稅率在20%以上(含20%,以111年度為例,即綜合所得淨額在1,260,001元以上),即不適用該項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父親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經該局以甲君之稅額適用稅率為20%予以剔除,並補徵稅額8千餘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結算申報書雖載明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才不能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惟其適用稅率未超過20%,應予准認云云,經該局以法規用語所稱「以上」、「以下」、「以內」都包含本數(20%)計算,甲君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其適用稅率為20%,已符合上揭排除適用情形,乃予以復查決定駁回。
該局提醒,下列2種情形亦排除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一、納稅義務人選擇就其申報戶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二、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合計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11年度為670萬元)。該局官網已設置「長期照顧服務專區」,民眾如有申報疑義,可透過該專區瞭解相關規定,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行政救濟二股 蔡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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