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了減輕養育幼兒家庭的負擔,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不僅擴大適用年齡,更提高扣除金額,並且取消排富規定。
該局說明,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自113年1月1日起,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年齡由5歲以下擴大至6歲以下,亦即爸媽在幼兒0至6歲的每一年都可以申報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總共可以扣除7次;依每一申報戶扶養6歲以下子女人數,第1名子女扣除額度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為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扣除額為22.5萬元。另外取消高所得者(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依規定扣除金額者)無法適用扣除的排富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育有3名子女,分別是1歲、3歲及6歲,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申報扣除3名子女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第1名子女可以扣除15萬元,加上第2名及第3名子女各自可以扣除22.5萬元,共可扣除60萬元[15萬元(第1名)+22.5萬元(第2名)+22.5萬元(第3名)]。惟若3名子女之年齡分別為1歲、3歲及8歲,因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6歲以下子女人數為2人,故可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為37.5萬元[15萬元(第1名)+22.5萬元(第2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使用手機或電腦透過網路申報系統辦理113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申報期間為114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時,只要有申報扶養6歲以下子女,系統就會自動計算並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