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苓雅區張小姐來電詢問,至寺廟祈福,支付給寺廟點光明燈及安太歲的費用,可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入捐贈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政府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取具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之受贈單位開立之收據正本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因張小姐至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的費用,是寺廟提供勞務之對價,並不屬於無償捐贈性質,所以不能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又前揭符合稅法規定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但對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