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應扣繳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於隔月10日前(非居住者為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給付境內居住者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另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扣繳稅款開具扣(免)繳憑單向國稅局申報。
該局說明,國稅局每年都會執行扣繳檢查作業,除宣導所得稅扣繳規定及確實掌握課稅資料外,也協助扣繳義務人依法辦理扣繳。該局發現小規模營利事業、新設立或扣繳人員異動頻繁的單位,其扣繳義務人較常因疏忽或不了解法令而違反扣繳相關規定,遭處罰鍰,因此,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如對相關規定有疑問,可就近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或進國稅局網站扣免繳及股利憑單專區(https://www.ntbsa.gov.tw/multiplehtml/44a75cf2b3484243b2914714978d0122)查閱。
國稅局也特別呼籲,扣繳義務人可自行檢視給付各類所得情形,如有短漏扣繳稅款或未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應儘速辦理補扣繳及申報,若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動補扣繳、補報者,可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