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S__5218337.jpg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兌領有效期限將在今(114)年320日到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由於退稅憑單逾兌領有效日期後,無法再辦理展期,提醒已接獲退稅憑單尚未提出兌領者儘速持向指定金融機構兌領或提出交換。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今年5月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多多採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除在退稅當日退稅款立即撥入指定帳戶,不必擔心退稅憑單遺失或污損須申請補發外,還可節省前往金融機構提兌時間,省時、方便又安全。

S__6029316.jpg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規定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如因故決定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每次停業期間不得超過1年;營業人停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於次期(月)開始之15日內,填具營業稅申報書(401403404),並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行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倘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為按期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規劃自114123日起暫停營業,該公司應於同年123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停業,當期營業稅(1141月至2月)應於114315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另A公司自停業開始之次期起,可免再逐期申報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上開規定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停業當期縱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S__5218336.jpg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41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賣方營業人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下稱折讓證明單)並依限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

 

該局說明,考量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已具資訊能力,財政部於1131212日修正公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規定,營業人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折讓證明單並傳輸至平台存證,賣方營業人或買方營業人得自折讓證明單存根檔或存證檔列印紙本,以利申報或記帳。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未依規定辦理,除違章情節輕微案件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並得按次處罰。營業人如於未經檢舉、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據實傳輸存證;或經國稅局第1次通知後即依限據實補正,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3規定免予處罰。財政部並訂定11411日起至同年630日止為輔導期,輔導期間內營業人開立折讓單未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者免處行為罰,提醒營業人儘速配合規定調整修正資訊系統及稅務處理流程,以免輔導期屆滿後,發生逾限傳輸存證而遭受處罰。

 

該局呼籲,賣方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如有更正、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時,應確實依「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時限將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避免影響買賣雙方營業稅申報之正確性。

S__22913031.jpg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醫療院所如有兼營銷售美容護膚課程、保健食品、化妝品,或眼科診所銷售眼鏡,或動物醫院銷售寵物用品、提供寵物美容、寄宿服務等項目,皆屬一般商業行為,應就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醫療院所提供之醫療勞務依同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如有銷售非屬醫療勞務之貨物或勞務,則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帶寵物貓、狗到A動物醫院就診,除支付醫療勞務之診療費用外,並向該動物醫院購買寵物飼料、寵物用品及做寵物美容服務,而這些非醫療勞務交易皆屬一般商業行為,A動物醫院倘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被查獲時除應補徵營業稅額外,並應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該所呼籲,醫療院所(含動物醫院)如提供醫療勞務外,倘有兼營銷售貨物及勞務等情形者,應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倘因疏忽致未依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稽徵所將竭誠服務。

 

183819C8-813B-4013-B103-740A8FDEBE4C.jpg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也就是俗稱免開立統一發票的小店戶,如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可就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小規模營業人要適用扣減查定稅額規定,須取得載有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且不能是交際應酬用、酬勞員工或是自用乘人小汽車等規定不得扣抵之支出,另外須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上一季進項憑證,如此就可按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若超過查定稅額者,則次期可以繼續扣減。


  該局舉例,甲商號及乙商號均為小規模營業人其取得之進項憑證也都符合扣減查定稅額之規定,114年第1季(1至3月)經查定之營業稅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600元及1,500元,申報當季之進項稅額均為16,000元,則甲商號應納稅額為2,000元【3,600元-(16,000元×10%)=2,000元】,乙商號應納稅額為0元【1,500元-(16,000元×10%)=-100元】,乙商號超過查定稅額100元部分可留到次期繼續扣減。


  該局特別提醒小規模營業人注意,若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非屬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是不得扣減查定稅額。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20190322_154935.jpg


  近年政府為達成政策目的或鼓勵產業發展,對符合條件之營利事業會核發補助款,營利事業受領上開政府補助款,除有免稅特別規定外,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於取得年度列入其他收入,計算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除有符合免納所得稅規定者外,均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但其所取得之補助款,如果是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者,則可依財政部93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0號令規定,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所得額課稅。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於當年度領取多筆經濟部核發之購置設備補助款,該公司雖已將補助款帳列其他收入,但於結算申報時,卻誤認為補助款為免稅收入,而自帳外調整減列,經該局就政府補助金額,按購買設備之耐用年數計算,核定甲公司111年度短漏報政府補助款收入90萬元,除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補助款,應特別注意補助款之相關收入認列規定,確實依法申報所得,以免因疏漏而遭補稅處罰。

 

S__2818095.jpg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促使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今(114)年度營業稅(選案及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將自41日起展開,基於愛心辦稅,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帳證,如有短漏報情形,請於331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中區國稅局說明,今年度查核重點,針對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包含網路銷售)常見之違章態樣加強查核:(1)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2)銷售貨物或勞務短漏開統一發票或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未據實申報銷售額(3)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4)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或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5)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6)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或免稅銷售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黃金路段、夜市、高人氣聲量店家(包含排隊名店、媒體報導關注店家)、理髮業及不動產(轉)租賃業等營業人,有無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短漏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及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等情事,仍持續列為加強查核對象。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自我檢視,如有違章漏稅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S__7913482.jpg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房屋,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倘出租人有没收押金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及財政部85年9月12日台財稅第851915443號函規定,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租賃雙方訂立租賃契約時,通常會約定如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須支付一定款項並自押金內扣除,上述由出租人(即銷方)没收之押金即屬違約金性質,依據前揭規定,當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一切代價。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違約而加收之違約金屬上開稅法規定銷售額範圍,應於加收違約金或解約没入押金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營業人所轄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S__2818094.jpg

營業人因生意欠佳,已連續3個月沒有營業收入了,近期打算申請暫時停業休息一陣子,停業前之營業期間沒有營業收入,是否可以不用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營業人未依限申報營業稅,按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舉例,甲公司近來生意不佳,11311-12月無銷售額,且已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自11411日起暫時停業1年,該營業人誤以為11311-12月無銷售額且已申請停業,未於114115日前申報營業稅,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後,遲至同年210日始申報(未逾30日),該公司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前述規定處滯報金1,2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辦妥稅籍登記並開始營業,其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無論當期是否購買統一發票或有無銷售額,皆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如果營業人欲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其停業前營業期間無論有無銷售額,仍應依上開規定,申報當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經核備後之停業期間即無需辦理營業稅申報;倘若停業期間內申請復業者,自復業開始仍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請營業人務必留意相關規定完成申報程序,以免遭受處罰。

S__7913481.jpg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如有符合規定之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應先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抵減當年度純益額;其申報虧損扣除額如與規定可扣除數有差異而補徵稅款,應另依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同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1條之2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依前述規定申報盈虧互抵,應將各該期下列規定之所得額,先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扣除:

一、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

二、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8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減除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且損失自課稅所得額減除者,該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係110年度核定之虧損150萬元(即核定課稅所得額-150萬元),惟查甲公司110年度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致營業發生損失,並領取政府補助款200萬元,該補助收入雖依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免納所得稅,但依前揭規定,甲公司自111年度純益額中扣除110年度虧損金額時,該免納所得稅之補助收入應先抵減110年核定虧損。案經重新計算110年度已無虧損可供111年度扣除,爰核定111年度准予虧損扣除之金額為0元,調增課稅所得額150萬元,並補徵稅額30萬元(150萬元×稅率20%)及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呼籲,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盈虧互抵,應注意虧損年度是否有應先抵減核定虧損之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避免因申報錯誤而發生需補徵稅款及加計利息之情形。

 

第 2 頁,共 378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