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應依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者,除補稅外,將另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所說明,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將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營利事業限期補辦申報,並依下列方式核處:
1、營利事業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者,稽徵機關按核定應納稅額或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滯報金。滯報金的金額,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2、營利事業如未於稽徵機關通知期限內補報者,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怠報金的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所舉例,A公司因公司會計人員疏忽,未於105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A公司接到通知單後,於期限內補辦申報,A公司逾期申報,除須繳納應納稅額45萬餘元外,還應另行加徵應納稅額10%滯報金4.5萬元,因超過法定限額,故A公司須加徵滯報金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