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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獨資、合夥組織自104年起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時,於申報前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自繳稅額並繳納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為穩健國家之財政,103年6月4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及第75條第4項規定,自104年度起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自繳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另按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由合夥人或資本主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此外,考量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其規模狹小,為簡政便民,依現行稽徵實務,增訂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即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無須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所特別呼籲,除獨資、合夥組織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維持現行稽徵實務,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外,請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自104年起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及於106年5月申報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於申報前自行計算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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