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除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外,自104年度起,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100萬元,全年度應納稅額是17萬元,扣繳稅額1萬元,則甲獨資商號必須於申報截止前繳納應繳營利事業所得稅7.5萬元(17萬元*50%-1萬元);而該獨資商號全年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的餘額91.5萬元(100萬元-8.5萬元),為甲資本主的營利所得,其於申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一併申報。
該所提醒,於審查104年度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有多家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完成後,因未繳納應納稅款,致原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者,不符合規定,改列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