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得甲公司為大陸子公司提供銀行借款背書保證金額4億餘元,該公司雖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揭露資金使用資訊,卻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認列手續費收入,該局遂依實際動用之加權平均金額,參考金融機構承作保證業務手續費率調增手續費收入3百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與關係企業間之交易,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評估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常規,或決定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結果。其中資金之使用交易類型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 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等,而所稱「擔保」包含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也就是以背書方式保證被背書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債務責任,即保證人應承擔被背書人無法償還債務的信用風險。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應參考金融機構承作保證業務手續費率或其他可比較資料,按營業常規申報手續費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