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公司設置客戶及股東子女奬學金列報費用者,因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至於員工子女奬學金部分,其申請辦法訂有學業、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該奬學金可以其他費用列支。
本局舉例說明查核轄內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設置股東子女奬學金,雖規定學業、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惟因非員工子女奬學金,其所列報費用,經本局剔除補稅。
本局提醒,公司設置奬學金所發生之費用,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以免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